南航一飛行員跳槽被判賠168萬元
2012-07-23
新華網(wǎng)沈陽7月20日電(記者范春生)南航北方公司一男飛行員在工作7年后因故提出辭職,但航空公司不放人,雙方對簿公堂。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一審判定:解除雙方勞動合同,飛行員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168萬元,航空公司為其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(xù)。
今年33歲的南航北方公司飛行員關某于2004年前開始從事飛行工作。2005年1月1日,其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。合同中對跳槽作出明確約定:如關某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,應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違約金等。同時約定,關某在約定服務年限內要求解除本合同,應向單位賠償培訓費用。
2011年4月,關某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遭拒絕,隨后一走了之。過了一段時間,他到沈陽中院起訴,請求判令單位為其辦離職手續(xù)。
在庭審期間,航空公司辯稱,關某是一名非常優(yōu)秀的飛行員,而培養(yǎng)一名合格的飛行員需要8年至10年時間。關某辭職后,航空公司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(yǎng)出一位新的飛行員來替代其位置,所以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
法院認為,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,支付違約金,關某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辭職,應承擔違約責任,違約金的數(shù)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。而有關部門下發(fā)的《關于規(guī)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,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(wěn)定的意見》規(guī)定,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(yè)在職飛行人員的,應根據(jù)現(xiàn)行航空運輸企業(yè)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,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。
法院根據(jù)關某的工作年限、職務、培訓情況等因素并結合有關規(guī)定,認定關某應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培訓費168萬元,該培訓費用已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(shù)額,因此勞動者不應再向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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